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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二
发布时间:2013-08-12 17:09:44

第十二条 申请人或推荐单位应向质监部门提交下列书面申请材料:

    (一)《专家申请表/推荐表》(见附件1);

    (二)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学历和学位证明,汽车诊断、维修或索赔、检测、质量和安全管理相关培训证书或其他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汽车维修技能认证证书等。

    第十三条 专家的遴选程序如下:

    (一)由申请人在专家管理系统中填报个人信息,打印《专家申请表/推荐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书面申请材料。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对申请人资质进行评审,符合条件者在专家管理系统中登记;

    (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对符合条件者开展培训,将培训情况在专家管理系统中登记,对培训合格并拟聘请的,通过专家管理系统自动生成专家聘书编号(编号规则见附件2);

    (三)省级质监部门按照专家聘书样式要求(见附件3),统一样式制作聘书,向专家颁发,并与专家签署行为规范和保密承诺书。

    第十四条 专家的数量和技术能力不能满足三包争议处理技术咨询要求时,省级质监部门应及时按专家遴选程序进行增补。

    第十五条 选取专家参与争议处理技术咨询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专家应当与相关经营者、车辆品牌和消费者无利害关系;

    (二)专家的知识结构和技术能力应当与争议涉及的问题相适应。

    第十六条 各级质监部门在汽车三包争议处理过程中,对争议涉及的质量问题需要进行分析判断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选择专家提供技术咨询,并将专家工作情况在专家管理系统中进行记录。

    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无法满足争议处理需求的,质监部门可以跨区域选择专家进行技术咨询。

    第十七条 经争议双方同意,也可以在第三方争议处理机构的组织下,从专家库中选择专家进行技术咨询。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咨询意见,作为三包责任争议处理的参考依据。技术咨询涉及的专家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由争议双方协商支付。

    各级质监部门可以推荐相关争议处理机构承担技术咨询的组织工作。

    第十八条 专家应遵守下列纪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遵守签署的行为规范和保密承诺书;

    (二)客观、公正地参与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技术咨询工作,避免造成汽车相关经营者之间借从事技术咨询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在参与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技术咨询期间,不得擅自与争议相关方发生不正当的利益关系;

    (四)不得擅自将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情况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公布,并对相关资料进行保密。

    第十九条 专家任期为5年。任期结束前6个月,由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复审,符合聘任条件的专家可继续留任。

    第二十条 专家在任期内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质监部门,质监部门应将变更情况核实后在专家管理系统中登记。专家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可以自行在专家管理系统中变更。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及时在专家管理系统中记录,办理专家解聘手续,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和本人:

    (一)本人不愿意、无法承担或技术能力不能够承担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技术咨询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出现不良记录的;

    (三)违反专家行为规范、保密承诺书规定内容的;

    (四)不再符合第十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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